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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服务过程中受伤,用工单位是否该赔偿
添加时间:2020-03-30 作者:admin 点击数:
劳务派遣是一种新的用工方式,那么劳务派遣人员在用工单位进行劳务派遣服务工作时受伤了,用工单位是否赔偿?一鸣北京劳务派遣公司就给大家普及一下这方面的知识。
劳务派遣的员工,劳动关系是存在与劳务公司和员工之间的,用工单位与员工之间仅存在劳务关系。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劳动者的医疗费应由用工单位和用人单位负责,他们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 劳动者因履行劳动力派遣合同产生劳动争议而起诉,以派遣单位为被告;争议内容涉及接受单位的,以派遣单位和接收单位为共同被告。这是由于派遣工劳动所产生的经济收益全部归实际用工公司享有,而劳动者在实际用工单位内发生工伤事故后的赔偿责任却要派遣公司来承担所有的工伤赔偿费用也显失公平。同时,作为用工单位,应当对派遣工负有安全生产保障义务,主要包括:提供安全生产设施的义务、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义务以及安全教育与培训的义务等。派遣工在实际用工公司发生了工伤事故,用工单位没有尽到这些义务,因此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很多企业选择劳务派遣用工形式是为了降低风险,但是员工受伤这里的问题是由用工单位赔偿的,这一点用工单位和劳务派遣服务人员应知道的知识。
劳务派遣的员工,劳动关系是存在与劳务公司和员工之间的,用工单位与员工之间仅存在劳务关系。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劳动者的医疗费应由用工单位和用人单位负责,他们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 劳动者因履行劳动力派遣合同产生劳动争议而起诉,以派遣单位为被告;争议内容涉及接受单位的,以派遣单位和接收单位为共同被告。这是由于派遣工劳动所产生的经济收益全部归实际用工公司享有,而劳动者在实际用工单位内发生工伤事故后的赔偿责任却要派遣公司来承担所有的工伤赔偿费用也显失公平。同时,作为用工单位,应当对派遣工负有安全生产保障义务,主要包括:提供安全生产设施的义务、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义务以及安全教育与培训的义务等。派遣工在实际用工公司发生了工伤事故,用工单位没有尽到这些义务,因此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很多企业选择劳务派遣用工形式是为了降低风险,但是员工受伤这里的问题是由用工单位赔偿的,这一点用工单位和劳务派遣服务人员应知道的知识。